核心提示: 宋代实行佑文政策,改革和完善科举制,确立文官政治,士大夫政治地位大为提高,形成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的政治局面,士大夫的主体意识与进取精神不断强化。宋代内忧外患的严峻现实,使士大夫在进取意识之外又多了沉重的忧患意识,激励了他们以天下为己任的历史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塑造了宋代士大夫勤政爱民、重义轻利、清正廉明的从政精神,对宋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摘要】宋代实行佑文政策,改革和完善科举制,确立文官政治,士大夫政治地位大为提高,形成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的政治局面,士大夫的主体意识与进取精神不断强化。宋代内忧外患的严峻现实,使士大夫在进取意识之外又多了沉重的忧患意识,激励了他们以天下为己任的历史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塑造了宋代士大夫勤政爱民、重义轻利、清正廉明的从政精神,对宋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关键词】宋代 士大夫 从政精神 政治伦理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宋王朝建立于唐末五代长期社会动荡之后,鉴于前代历史教训,宋太祖立国之初即推行佑文政策,陆续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提高文官地位的措施。后世皇帝均奉行祖宗之法,大都对文人士大夫采取优容政策,士大夫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这些不同于前代官僚群体的宋代士大夫所具有的“先忧后乐”的忧患意识、“重义轻利”的精神世界、“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凝结而成的从政精神,对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先忧后乐”的忧患意识:政治革新,风起浪涌
从北宋初年开始,为保证佑文政策切实贯彻实施,宋王朝对作为文官选拔制度的科举考试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殿试、别头试、锁院、糊名、誉录等制度的建立,基本实现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保障了文官选拔的公平与公正。国家大力扩大录取名额,大批饱受儒家经史教育的士人经过严格的考试走上仕途,充实到各级政府,形成了“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格局。
宋代官僚群体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来自民间,官僚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文人士大夫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能够自觉地把自身命运同国家命运紧密联系,部分杰出者更是胸怀天下,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国家大事尽心竭力,对于冗官、冗兵和冗费所导致的社会政治问题充满忧患意识,并致力于积极推动变法图强。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对宋代士大夫的政治理想和家国情怀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与胡(瑗)、范(仲淹)同时前后,新思想、新精神蓬勃四起。宋朝王室久已渴望着一个文治势力来助成他的统治,终于有一辈以天下为己任的秀才们出来,带着宗教性的热忱大展抱负。于是上下呼应,宋朝的变法运动,遂如风起浪涌般不可遏抑。
宋仁宗年间,范仲淹系国之安危、时之重望于一身,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推动了“庆历新政”改革。他在上仁宗《答手诏条陈十事》中,提出“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等十项改革纲领,主要内容包括:严明官吏的升降,抑制做官的侥幸途径,防止任人唯亲,避免官员冗滥,均衡官吏职田分配收入,杜绝违法乱纪,以及重视农桑、整治军备、减轻百姓负担等措施。其中,廉洁吏治是改革的重点,也是推动改革的焦点,“仲淹以天下为己任,裁削幸滥,考核官吏,日夜谋虑兴致太平”。庆历三年(1043年)新法正式实施,朝廷派员到各路对地方官的德才政绩进行考察,一批庸碌贪财不称其职的官员被裁撤,一些勤政廉洁贤能务实的官员得到提拔。由于守旧官僚的激烈反对,“庆历新政”很快就结束了,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的政风,并对王安石领导的规模更为宏大的“熙宁变法”产生了直接影响。
南宋时期,面对内外交困的政治局势,文人士大夫依然延续着对国家民族利益和广大民众忧乐的深切关怀。绍兴八年(1138年),在宋高宗准备同金人议和时,以刚直敢言闻名的监察御史方庭实上疏坚决反对:“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并劝勉高宗要以“中国”为重、以天下民心为重,不能屈服于外敌,而弃天下百姓于不顾。如此堂堂正正、理直气壮为百姓请命、为国家计长远,让我们看到当时士大夫对天下、国家所具有的强烈责任感和忧患意识。
在政治风云变幻之中,更有一些士大夫即便仕途失意,依然能够坚持匡世济民的治国理念,这种百折不回的精神尤为难能可贵。例如:范仲淹曾经三次被贬官,始终“不以毁誉累其心,不以宠辱更其守”。王安石两次罢相,仍然“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欧阳修因支持改革新政而屡遭贬官并被诬为朋党,他作《朋党论》明示自己忧国忧民之心,“(君子)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以之修身,则同道而相益,以之事国,则同心而共济,终始如一”。据欧阳修晚年自述:他在贬官夷陵(今湖北宜昌)时,查看以前的司法档案,“见其枉直乖错,不可胜数,以无为有,以枉为直,违法徇情,灭亲害义,无所不有。且以夷陵荒远偏小尚如此,天下固可知矣。当时仰天誓心,自尔遇事不敢忽也”。此后三十余年,欧阳修逢人所谈主要就是以前的士大夫所不屑的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等“吏事”,在当时及南宋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身处逆境仍不改忧国忧民之志的精神值得后世传承。
“重义轻利”的精神世界:清廉自重,反腐惩贪
两宋之世经由科举从政的士大夫往往具有很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修养,他们长年浸润“性理之学”“心性之学”,十分注重自觉地作圣贤工夫、作道德实践以完善自身德行。这种集人生哲学与道德修为于一体的政治伦理,深刻塑造了士大夫廉洁自重的从政精神。南宋大儒朱熹说:“君子所以为君子,以其仁也。若贪富贵而厌贫贱,则是自离其仁,而无君子之实矣,何所成其名乎?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把传统士大夫倡导的“仁”阐释为做人应遵守的基本道义,为官者只有坚守道义,才能戒掉贪欲,做到清廉从政。宋末名士罗大经在《鹤林玉露》中,品评两宋政治人物和史事时精辟概括“士大夫若爱一文,不值一文”,可以说是许多士大夫的从政信条。
如闻名于世的清官包拯曾在宋代有名的贡品——端砚的产地端州担任知州,以前的端州长官往往利用进贡的机会多取数十倍的端砚以结交权贵,而包拯只让制造足够进贡的数量即止,直至离任时也未带走一块端砚。他不仅严于律己,而且告诫子孙后代日后为官也必须清正廉洁,他立下的《家训》说:“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像范仲淹、包拯这样秉持廉洁自重气节的士大夫比比皆是,并影响和带动了一批官员廉洁从政。北宋蔡襄说仁宗时的士大夫,“粗有节行者,皆以营利为耻。虽有逐锥刀之资者,莫不避人而为之,犹知耻也”。南宋真德秀说孝宗乾道、淳熙年间的士大夫,“有位于朝者以馈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包苴入都为羞”。“苞苴”指贿赂。宋代一些士大夫清廉自重的政治品格,对国家廉政建设和政治文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批士大夫以古今圣贤为榜样,不仅自己清廉自重,而且勇于与危害国家和平民利益的贪腐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仁宗在位时,包拯曾七次上书弹劾担任过知州和转运使的贪官王逵,终于使王逵受到惩治。至今可见的《包孝肃公奏议》中,大都是要求惩治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的奏折。天圣二年(1024年),梓州路提点刑狱王继明按劾知梓州王世昌“昏耄不治”,王世昌被罢免。至和年间(1054—1056年),淮西地区发生蝗灾,山阳县尉李宗因残害请求治蝗的百姓,被提点刑狱孙锡奏劾而罢职。孝宗时期,朱熹任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曾六次上书弹劾贪赃枉法的知台州唐仲友,唐仲友终被免职。士大夫对贪腐行为的斗争无所畏惧,甚至连皇帝本人如有“违于礼而妄作”的情形,也会被士大夫们抵制。张尧佐是宋仁宗宠妃张贵妃的伯父,因贵妃之力而被越级升迁,殿中侍御史唐介等士大夫得知后极力反对,仁宗最后也只得取消这一任命。由此可见,在宋代士大夫的制约之下,皇帝也不能凭一己喜怒而赏赐任免,士大夫跟种种贪腐行为的强烈斗争对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关注民生,政平讼理
宋代有大量长期饱受儒家义理思想熏陶的士大夫进入官场,他们不仅自觉提高克己戒贪、清正廉洁的个人操守,而且还怀着强烈的关心民生疾苦、维护社会公正的社会责任感。很多士大夫在为官从政时特别注意体察民情,范仲淹所说的“求民疾于一方,分国忧于千里”,鲜明地体现了这种以民为本的时代精神,并为许多士大夫所践行。
宋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进士陈希亮在地方和中央先后任官三十余年,为人刚直寡欲,大公无私,王公贵人也很忌惮他。嘉祐二年(1057年),陈希亮担任开封府判官。朝廷因三司事务冗繁,簿书留滞,又命他兼理开拆司。地方三司簿书滞留成百上千件,他日夜考核属吏督促审理,九个月时间完成了三分之二,并严厉惩罚了不称职的官吏。当时荣州十八口盐井,由于年份较长几近枯竭,但地方官仍然课税如初,导致三百余家盐户破产抵税。陈希亮得知后为盐户着想,退还了盐户被没收的财务,减免赋税三十余万斤。史家认为他“见义勇发,不计祸福。所至,奸民猾吏,易心改行,不改者必诛。然出于仁恕,故严而不残”,因而得到世人的尊敬。
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夏天,吴越大旱。越州(今浙江绍兴)知州赵抃在饥荒到来之前预做准备,调查摸底,了解下属各县有多少乡受灾,有多少户百姓能够养活自己,需要官府救济的有多少人,官府可以用于救灾的钱粮有多少。征收富户、僧人、道士的余粮,得四万八千多石用来赈灾。他在城乡路口设置了五十七处发粮之所,方便百姓就近领取,以减少饥民流亡。又调出官粮五万二千余石,按平价卖给百姓,设置卖粮点十八处,给买粮人提供方便。第二年春天,瘟疫流行,赵抃命令官府设置诊所,安置患疾无家可归的人。当时朝廷规定,灾年给穷人发放救济粮到三月底即止,但这一年发放到五月才结束。有不符合公文规定的事,赵抃一概自己担当责任,而对救灾有益的事就立即施行。赵抃早晚操劳赈灾抚民没有丝毫懈怠,事无大小都一定亲自处理,大大减轻了灾害和瘟疫造成的损害。
司法公正与社会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司法腐败给百姓生活带来极大的灾难和痛苦。鉴于唐末以来纲纪不立、法制不振的历史教训,宋代十分注重加强法制建设,两宋立法活动的频率与规模是前代无法比拟的。宋初制定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并与后世陆续制定的敕、令、格、式、例等多种法律形式,共同构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宋太宗曾告诫大臣说:“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宋仁宗说:“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将法制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条件。宋神宗时的士大夫彭汝砺说:“异时士人未尝知法律也,及陛下以法令进之,而无不言法令。”在这一背景下,宋代士大夫整体的法律知识大为提高。
儒家倡导的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民为本等法律思想观念,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宋代士大夫的司法实践。他们在审判案件时,重视把法令的贯彻落实到民间疾苦之中,能够较好地保障司法公正。例如,包拯任开封知府时,取消诉讼当事人所递诉状须先交“门牌司”,由门牌司收转的旧制,让百姓有冤者可以直接到庭前申诉,属下胥吏因此失去勒索钱财的机会。当时京师流传“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的民谚,包拯成为公正执法的象征而受到人们的景仰。再如唐介担任岳州(今湖南岳阳)沅江令,秉公执法,严肃法纪,在不长的时间内便处理完了沅江的历年积案,纠正了许多冤案,由此得到“善治”之名。
南宋宁宗嘉定十五年(1222年),南宋理学家真德秀任潭州知州。他以周敦颐、胡安国、朱熹、张栻等理学大家的思想勉励士人,以“廉、仁、公、勤”四字勉励僚属,要求下属要为民去“十害”。这“十害”之中,有六项涉及司法腐败,包括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追呼、招引告讦等,对司法公正给予了高度重视。
从宋人留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记载的四百余篇司法判词来看,宋代士大夫在司法审判中重视证据收集和判别真伪,甚至到田间地头实地调查,注重依法判决,他们着眼于国运兴衰、民生疾苦,自觉运用法制思维探索治国理政的途径,深刻影响了国家的法制思想和社会政治秩序,并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百姓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宋代立国三百余年,虽然面临来自内部与周边的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但是仍然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又一个高峰。它在物质文明、人文精神方面的突出成就,在政治文明、制度建设方面的独到建树,使其无愧为历史上文明昌盛的辉煌阶段。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宋代士大夫勤政爱民、反腐倡廉、清明公正的从政精神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精神作为中国古代优良的政治文化传统,对于复兴中华文明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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